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以下简称创新工作室)的创建、命名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模和工匠人才在促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示范引领和骨干带头作用,夯实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的群众基础,根据《关于在全省开展“当好主力军、聚力新动能、建功新时代”劳动竞赛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实施“齐鲁工匠”建设工程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工作室是指由掌握高超技能、善于创新创造、发挥领军作用的劳模和工匠人才为领衔人,以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的一线职工为主体,积极开展发明创造、协作攻关和革新创新活动,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职工创新团队。
第三条 省总工会命名挂牌的创新工作室主要包括山东省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齐鲁工匠创新工作室、齐鲁大工匠创新工作室三种类型。
第四条 创新工作室的主要任务是: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打造先模品牌,放大先模效应,通过发挥一线劳模、工匠等高技能人才的业务专长和技术优势,围绕质量提升、工艺改造、技术升级、服务创优、管理创新等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有效开展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等活动,发挥示范引领、集智创新、协同攻关、传承技能、培育精神等功能,总结推广先进操作法,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创新、业务交流、名师带徒等活动,培养造就一大批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职工,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制造强省建设提供技能支撑和人才保证。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创新工作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标志明显:有工作室牌匾、组织机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标志;
(二)场所固定:有面积适当、功能明确的固定场所,用于学习研讨、创新实践和成果、荣誉展示;
(三)设施齐全:配备必要的专业资料、器材工具、电脑网络、实验仪器等设施设备;
(四)团队精干:应形成知识、年龄结构和技术层级科学合理的创新工作团队;
(五)职工参与:积极组织一线职工参与,培养技术骨干,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六)运行规范:有明确的技术攻关课题和创新目标、完善的管理制度,能定期开展技术攻关或创新活动,运行规范有序;
(七)经费保障:所在单位在经费上给予保障;
(八)成效明显:每年有3项以上创新课题或攻关项目;每两年至少有2项创新成果获得相关认定,并取得一定效益。
第三章 申报与命名
第六条 省总工会每年选树命名不超过30个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同时,根据每年齐鲁工匠、齐鲁大工匠选树情况,创建相应数量的齐鲁工匠或齐鲁大工匠创新工作室。
(一)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从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大企业工会选树命名且已有效运行3年以上的创新工作室中推荐产生;
(二)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领衔人原则上应是在技术、业务方面有专长,且具有较高技能水平、管理经验和创新能力的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或是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等级的一线职工;
(三)齐鲁工匠、齐鲁大工匠创新工作室必须由全省选树命名的齐鲁工匠、齐鲁大工匠领衔创建;
(四)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原则上应为具有法人资格、工会组织健全的企事业单位;
(五)企事业单位原有建制的专门研发机构不在命名之列;
(六)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分技术创新型、服务创新型、管理创新型等3个类别进行申报。
第七条 技术创新型工作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前2年内获得过1项市级一等奖以上或2项市级二等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最高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或者获得过2项由中央部委或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创新成果奖(包括全国和省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全国行业性技术创新成果奖)或国家发明专利;
(二)相关创新成果已产生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至少有1项创新成果已在全市行业(系统)内推广应用;
(四)在提高职工职业技能和革新创新能力、培养业务骨干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第八条 服务创新型工作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科学的服务理念和文化,有与现代科技特别是“互联网+”相结合的服务手段;
(二)建立了有效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高标准的服务规范和服务保障机制,服务符合规范要求;
(三)有个性鲜明、品牌响亮、服务对象易于接受的服务名称或形象标识;
(四)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体现行业特色和时代风貌,在本服务领域内具有明显的示范导向作用,服务质量在省内外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五)所提供的服务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社会知名度、认可度、美誉度高;
(六)申报前3年内获得过全省或全国行业性有关服务名牌、品牌等称号。
第九条 管理创新型工作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工作突破传统的思路或做法,解决了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或热点难点问题,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在全国、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二)管理创新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积极引入国际先进管理理念,有完善的管理创新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创新监督保障和考核评价机制。管理创新取得明显成效,能够推动整体工作不断上水平;
(三)围绕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发展大局,提出有原创性、先进性、可行性的改革创新思路和对策建议,经实施后效果突出、作用明显,得到省、市主管部门,国家部委肯定,并在本行业(系统)或更大范围内得到推广;
(四)申报前3年内获得过全省或全国行业性管理成果认定或奖励。
第十条 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的申报材料:
(一)创新工作室申报表;
(二)创新工作室成立时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三)创新工作室的相关工作制度、工作计划、管理办法等;
(四)创新工作室主要成员获得表彰奖励的荣誉证书、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证书等;
(五)符合申报条件的创新成果情况:包括创新成果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技术鉴定证书等;
(六)相关创新成果转化证明,推广应用后的现场、实物图片,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客观可靠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能表明已达到申报条件的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不实情况的,一经核实,取消评审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齐鲁工匠、齐鲁大工匠应当领衔创建创新工作室,已经领衔创建并符合基本条件的由省总工会直接命名挂牌并给予资助;还未领衔创建的,由省总工会和相关市级工会督导、资助其尽快创建,符合基本条件后由省总工会命名挂牌。
第十二条 创新工作室的选树命名,坚持自下而上、逐级申报推荐。每年按照省总工会下发的有关通知要求,由工作室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经县级工会和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大企业工会层层审核筛选后向省总工会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 省总工会成立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对申报的创新工作室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主席办公会研究审定并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并颁发牌匾。其中,劳模和工匠人才领衔的创新工作室颁发山东省示范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牌匾,齐鲁工匠、齐鲁大工匠领衔的创新工作室分别颁发齐鲁工匠创新工作室和齐鲁大工匠创新工作室牌匾。
第四章 资助支持
第十四条 省总工会安排专项资金对创新工作室进行资助支持,实行一次性资助、一次性发放。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工作室的项目研究、设备购置、培训学习、创新成果宣传推广、办公条件改善等方面,不得用于人员接待、食宿安排和福利奖金等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 山东省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齐鲁工匠创新工作室,省总工会给予5万元资助资金;齐鲁大工匠创新工作室,给予30万元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 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收到省总工会资助资金一个月内,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未按要求配套的不得动用省总工会资助资金。工作室的日常工作活动经费由所在单位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资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账务按以下要求规范处理:市级工会收到资助资金时记“上级补助收入—专项补助”,拨付工作室所在单位基层工会时列“业务支出—专项业务费”。工作室所在单位基层工会收到的资助支持资金由各单位工会列入“代管经费”科目核算。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规范创建管理。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不断提高创新工作室学习交流、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第十九条 建立工作台账。在台账中准确翔实记录创新活动,全面反映创新工作室的工作流程和运行状况。
第二十条 加强考核。所在单位和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大企业工会每年要对创新工作室建设运行和作用发挥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省总工会每3年对创新工作室规范运行、成效业绩、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结果未达到本办法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予以摘牌。
第二十一条 建立评先树优制度。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绩效突出的创新工作室经所在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大企业工会推荐,可优先申报省、全国工人先锋号;领衔人可优先申报劳模和五一劳动奖章等表彰奖励项目。
第二十二条 建立资金审查制度。创新工作室的资金使用情况纳入上级工会的审查范围。各级工会财务部门、经费审查部门负责对工作室资助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账目清晰。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严重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政重视支持,将推进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企业研发创新体系、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创新工作室的指导和服务,积极搭建交流平台,促进相互学习提高;积极帮助创新工作室转化创新成果,及时推广应用;引导有条件的创新工作室加强横向联合,探索建立跨区域、跨行业、跨企业的创新工作室联盟。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要关心创新工作室成员的成长成才,在组织培训学习、进修深造和疗休养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要及时总结创建经验,广泛宣传创新工作室创新创效的先进事迹,带动更多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积极参与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推动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开展,努力打造成为工会工作的重要抓手和亮点品牌。
第二十七条 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大企业工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鲁会〔2015〕62号)、《山东省“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会办〔2014〕67号)同时废止。
注:经省总工会第15届24次党组会议研究同意,本《办法》第三条中,“齐鲁大工匠”创新工作室的创建资助资金调整为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