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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时间:2020/11/03 08:41:05  

——2020年10月24日三届一次教代会暨

一届十三次工代会上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对二届教代会通过的《莱芜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条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决策的基本形式,是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织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决策。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支持教代会依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能。

第七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意见和建议;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院机关、系为单位,由选举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积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关心全局的教职工为代表。代表选出后,由选举部门所在工会负责将选举结果形成书面材料,连同选举原始材料报学校工会。

教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由所在单位代表选举产生代表团长。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应按民主程序予以更(撤)换:

(一)违法犯罪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

(二)不履行义务,不能正确代表群众利益;

(三)调、离学校或离、退休;

(四)长期请病假或事假。

代表资格撤销后造成的代表缺额,可按民主程序补选。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和评议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向学校领导和学校系、有关处室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写好提案。

(四)及时向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未当选的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和教职工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由学校工会依据有关规定提名,广泛征求意见,提请学校党组织研究确认。特邀和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评议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教职工参与的教代会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有80人以上的系,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代表人数一般不得低于50人;不足80人的系,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制度和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学校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二)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召集代表团长会议说明原因,代表团长征求代表意见,取得多数代表同意方可推迟。

(三)推选市级以上劳模、奖章等先进,必须通过教代会或代表团长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工作报告和相关事项、处理提案、评议干部、大会发言、选举表决和形成决议。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出,经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选举或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进行。重要选举事项应采用无计名投票方式。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成员应当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党政和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一定比例。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学校工会根据有关规定提名,经学校党组织同意后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主持会议、讨论决定会议重要事项。

(一)教代会主席团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做好大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各项事宜;

(二)大会主席团讨论问题时,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须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工群众和代表的意志。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应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学校工会一般在会前1个月发出提案征集通知和表格,并告示提案征集的起讫时间。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应由3人及以上代表提出,也可由代表团提出。

学校工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可以立案的,填写提案处理表;未能立案的告知提案人,说明原因。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

已立案的提案,学校工会转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将教代会开展各项工作的经费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组织规则和相关规定,按时换届,规范履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教代会换届,会前应向上级工会报告,会后应向上级工会备案。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三届一次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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