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组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2018〕4号文件做好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9〕38号
各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等院校::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定期奖励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其中,嘉奖、记功一般以年度或者聘(任)期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优秀档次的,原则上给予嘉奖;连续3年年度考核为优秀档次的,可以记功。奖励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
二、给予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嘉奖1500元、记功3000元、记大功6000元(省委、省政府记大功1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
三、经批准的定期奖励,由获奖工作人员所在事业单位发放奖金;及时奖励由提出的部门或单位发放奖金。发放奖金所需经费通过发放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获奖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四、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提出申报,跨行业、跨部门(单位)的奖励事项由牵头部门(单位)提出申报。必要时,县(市、区)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开展。对参与处理全省范围重大专项和重要突发事件人数较多的,给予记大功人数一般不超过参与人员总数的1‰,最多50名;嘉奖、记功参照定期奖励比例(名额)确定。参与工作人数较少的,根据业绩贡献,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实际确定。
五、已获得事业单位人员、集体奖励的,同一事由不再重复奖励。
六、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应当在奖励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奖励决定原件报送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七、各级事业单位实施奖励所需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向设区的市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的厂商订制。各市确定的厂商,须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2月26日